证监推措施撑金融调解中心
为支持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成立及加强监管架构,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昨日发表咨询总结,公布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作出的修订。《操守准则》一经修订,受证监会及金管局规管的金融机构便须参与金融纠纷调解计划,并告知客户其拥有将纠纷转介予调解中心处理的权利。
证监会在仔细考虑业界及公众的意见及回应后,大幅度修订先前对旨在打击市场失当行为及改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作出的建议。最新修订包括:将客户交易指示的电话录音纪录的保存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禁止在工作地点使用流动电话接受客户交易指示;规定第三方须获得书面授权方可利用客户账户发出交易指示;规定如何注册香港公司金融机构须向证监会汇报客户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及第XIV部的市场失当行为条文的情况;及规定金融机构除非有合理理据阻止户员向证监会及金管局提供专家证人服务,否则须允许愿意担任专家证人的户员提供有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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